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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2-14 17:08:09    文字:【】【】【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8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19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国务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20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1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2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3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4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5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6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7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30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1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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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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