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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证明-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住 所 证 明
公 司 名 称 |
|
住 所① | 北京市 区 (门牌号) |
产权人证明② |
同意将上述地址提供给该公司使用。
产权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需 要
证 明
情 况③ |
上述住所产权人为 ,房屋用途为 。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① 请在“住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 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