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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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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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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件寄送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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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
(一)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
(二) |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审批机关已取消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
(三) |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
(四) |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
(五) | 登记证、代表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提交的登记材料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注明“翻译准确”,并由申请人签署。 |